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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 7 條
航業調查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埠地區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航業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並得
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