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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6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行政執行官三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
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