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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5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襄理署務。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