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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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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設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政風機構負責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