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矯治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應經矯治人員 訓練中心委員會 (以下簡稱訓練委員會) 決定,由本中心負責執行。 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監所司司長、總務司 司長、人事處處長、會計處會計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臺 灣台北監獄典獄長及監、院、所適當之機關首長組成;由法務部常務 次長兼任主任委員。 訓練委員會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