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