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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
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
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