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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1 條
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
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