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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8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受刑人入監、出監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赦免、減刑之陳報事項。
九、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事項。
十一、受刑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二、受刑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各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