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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21 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
會︰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五、處遇研究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