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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6 條
本所得置專任講座三人至五人,簡任,擔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並置兼任講
座若干人,擔任教學,酌支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