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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6
六、數人共同檢舉他人妨害選舉之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妨害選舉行為人,而應給與獎金者,獎金給與最先
    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
    幫助者,得酌情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