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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6
六、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