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