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 警察機關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 、漁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定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 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 席選舉之賄選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