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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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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
    警察機關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
    、漁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定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
    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
    席選舉之賄選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