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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第 15 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
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
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