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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第 8 條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
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