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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