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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