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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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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 法規名稱: |
民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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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
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