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 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