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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850-7 條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
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延
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