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 其證券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