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 約所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