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 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