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民法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 法規名稱: |
民法英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
寄託約定報酬者,應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之;分期定報酬者,應於每期
屆滿時給付之。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