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 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