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 雙方平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