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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