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