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 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