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