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