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