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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
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