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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第 6-1 條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
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