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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第 4 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
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