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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99
九十九、收容人入監所,應查問其身體健康之狀況,如有內外傷或其他疾
        病,應詳載於檢查表。必要時得製作筆錄或請其以書面陳述緣由
        存案備查,情況緊急者,應即報告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