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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95 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
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