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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1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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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