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調職、辭職(僱)、停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撤職、休職或
免職人員居住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借用職務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
(一)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調職、離職、停職、留職
停薪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職務宿舍恢復原狀後騰空交還
,在職死亡時,其遺族亦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逾期不遷出者,即依職務宿舍借用契約,訴請管轄法院法辦理聲
請強制執行或起訴,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二)受撤職、休職、免職、解僱或違反規定人員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公有職務宿舍,應在
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
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職務宿
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