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委託代保管扣押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9
九、案件偵結起訴或併案時,書記官於移審函文上應敘明「本案有扣押物
    責付保管」。
    案件送審或併案後,贓物庫製作通知會同承審法院贓物庫人員至責付
    保管之扣押物處所進行點交,點交無訛後,應於「點交紀錄表」(附
    件四)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