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 得僅供閱覽。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六)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