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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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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學科之學科測驗及作業推演,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單項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一次,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六十分計算,未參加補考者以原始分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