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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9 條
醫事人員為進行評估,得為下列事項:
一、訪談收容人。
二、觀察收容人行為。
三、查閱收容人健康資料。
四、向其他相關人員詢問該收容人狀況。
五、請求機關安排該收容人進行必要之門診或健康檢查。
六、請求機關為完成評估之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