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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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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9
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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