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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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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