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每年至少入監服務 12 小時,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 時數紀錄供備查。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 12 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依據志工之身心健 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 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