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