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監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 反者,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以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