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容人因病就醫後,如無力繳納相關費用,機關應即通知家屬至醫院
支付醫療費用,惟收容人及其家屬皆表示因清寒無力繳納自行負擔費
用,經收容人、家屬主動洽詢相關社會資源、機構(醫院、健保局、
社會團體)尋求協助未果有據,或經矯正機關代為洽詢相關社會資源
亦未果有據時,矯正機關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
補助支應,惟不得於不確定之狀態下(如家屬有意思表示支付該收容
人之醫療費用或家屬正籌措醫療經費中),或收容人符合健保法及社
會救助等相關救助規定條件時,即逕行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