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署及所屬機關每月應查核部內網路各項查詢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 ,並作成紀錄陳報首長核閱,若查核發現確有非因業務需求取得個人 資料之情事,應立即將事件原委循行政程序報送法務部;另各機關應 於每年二月底前彙總上年度抽查結果及處置情形、應用財政資料查核 情形複核表循行政程序報部核備。 前項各項查核每月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月至少應抽查十筆,單 月查詢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