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 三、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四、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 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五、書狀、辦案稿件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六、面試成績平均未達七十分。 七、品德不佳。 八、敬業精神不足。 九、其他不適宜轉任檢察官之情形。